㈠ 舉證加班的證據有哪些
勞動者舉證,證明加班時間和加班事實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勞動者在工作與勞動過程中就應當有意識的搜集與保留這些證據。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收集加班證據,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收集。一是直接收集相關證據,二是間接收集相關證據。
通常說以上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都會被作為加班的證據也會被採納。與平時領導要求你的加班的通話錄音和QQ微信聊天記錄,一定要及時的保存。有平時的加班單和考勤表,所有的加班來往郵件都可以作為加班的證據,一定要及時的保存和留存。
㈢ 如何收集加班證據
法律分析:1.有員工給你出庭作證,說和你一起加班或看到你加班。2.你在加班時,給企業或主管發過郵件,打過電話,工作時候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3.現在很多企業這樣規定,加班晚上8點以後你可以打車回家,之後單位報銷,那麼單位在報銷的時候,可能需要你填寫一個報銷的理由,那你可以把這些文件復印一份留下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㈣ 我教你怎樣舉證加班/
對於加班費的舉證事項,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證人證言等。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者仍然要對這一主張負舉證責任,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後,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不少勞動者被單位安排加班後卻得不到一分加班費,在向單位討要加班費的過程中,很有可能被單位告知沒有安排過加班而拒絕支付加班費。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該怎麼舉證證明被加班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怎麼舉證證明被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判實踐中,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舉證。但是,由於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證據極其有限,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持有,勞動者很難取得。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充分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及加班費數額的多少幾乎不可能。
實踐中,基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求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後果。
同樣,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會憑借其經濟強勢利用勞動者的急迫或對法律的誤解,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離職協議,而且勞動者很難就存在上述情形進行舉證。
使勞動者的離職補償權益難以得到維護。勞動者只要能提出該協議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按照法定情形處理。此類實踐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得到了確認,實現了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成為該司法解釋又一貢獻。
由於加班費的相關糾紛屬於勞動爭議,要是與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話,先經過勞動仲裁之後,才能提起勞動訴訟,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對被安排加班的事實,需要由勞動者舉證。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㈤ 加班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加班證據是指單位要求加班的通知或憑證。主要表 現有兩種形式: 一是事先的加班通知以及真實加班的證據;二是加班後按公司規定有效的許可權人的簽字追認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㈥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加班事實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民事證據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里所指的證據種類是指作為證據資料的不同表現形式。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各種書面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種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文件等。但書證內容的物質載體並不限於紙面材料,非紙類的物質亦可成為載體,如木、竹、石、金屬等。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新的證據方法是現代科技發展的結果,隨著電子產品日益普及化,在訴訟中人們也越來越多地使用視聽資料。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儲存於軟盤、光碟、硬碟中的電腦數據等。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在我國,證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單位證人,另一類是作為自然人的證人。單位作為證人要出庭作證時,應當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人代表單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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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您的情況,一、證人
二、如果加班時使用台式電腦辦公,那麼文檔的存檔時間也能證明某個時間您確實在加班。
三、如果單位安裝得有監控,那麼監控記錄也可。
㈦ 請問加班證據我需要拿什麼證據。我有這兩年的考勤和有上班天數的工資單可這是我從電腦上拷貝的這有用嗎
主張加班需要提供加班的證據,「兩年的考勤和有上班天數的工資單」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該電腦拷貝件,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要求單位提供證據。
㈧ 加班證據如何收集
法律分析:1.共同加班員工的證言;2.在加班時,給企業或主管發過郵件,打過電話,工作時候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3.現在很多企業這樣規定,加班晚上8點以後可以打車回家,之後單位報銷,那麼單位在報銷的時候,需要填寫一個報銷的理由,可以把這些文件復印一份留下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