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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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如何辦理操作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
只有少數地區可以用RMB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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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比較高,要求國外客戶可以換到RMB,沒有匯率風險!
C. 人民幣跨境結算
人民幣跨境結算是商業銀行在央行規定政策范圍內,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的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一種國際結算方式。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平台
向有跨境結算需求的企業及個人推出的網上貿易及人民幣跨境結算平台,實現線上交易,實時完成跨境收付款。
拓展資料:
人民幣跨境結算
業務特點
交易成功率高,確保跨境業務辦理便捷流暢。
支持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進行人民幣轉賬。
操作便捷,全電子化網上操作,公戶和私戶均可進行收付款。
網上跨境轉賬,到賬迅速。
支持人民幣跨境收付款,免除匯率波動的風險。
申請條件
1.依法核准登記,具有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和經營范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有進出口經營權;
3.中國人民銀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和相關管理規定中批准開展相關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辦理
辦理跨境轉賬業務時,需要您的賬號進行實名制驗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開通電子賬戶及跨境結算業務
二、填寫付款要素,進行轉賬流程
三、收款方收款
有資格企業
獲頒跨境外匯支付牌照企業
3月,外匯局曾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決定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開展試點。允許參加試點的支付機構集中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
上海地區
環迅支付、銀聯電子支付、東方電子支付、通聯、快錢、盛付通、匯付天下、富友支付等8家支付公司獲准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東方電子支付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其他7家公司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總部設立在重慶的易極付公司獲准試點,業務類型限於貨物貿易。
北京地區
通融通、愛農驛站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錢袋網、銀盈通獲准試點,前二者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錢袋網限於貨物貿易,銀盈通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
深圳地區
財付通和錢寶科技獲准試點,前者的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後者則限於貨物貿易。
杭州地區
支付寶和貝付科技獲准試點,前者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後者則限於貨物貿易及留學教育。
D. cips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 出口商該怎麼做
積極主動支持國家政策,並未只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簡稱CIPS)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開發的獨立支付系統,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和離岸業務提供資金清算與結算服務,是中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旨在進一步整合現有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渠道和資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滿足各主要時區的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E. 人民幣境外結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幫助!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實施管理。
第四條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在辦理有關境外直接投資核准時,境內機構應當明確擬用人民幣投資的金額。
第五條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或未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遞交以下材料,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書;
(二)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及其復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申請文件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3天內完成相關信息登記手續。
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30天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條境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後,可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並認真審核。在審核過程中,銀行可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審核境內機構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確因境外並購等業務需要,前期費用超過15%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通過境內機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的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資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條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第十條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境內機構已經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前期費用,應當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在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時,應當扣減已匯出的人民幣前期費用金額。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前期費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條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內機構應當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銀行應當督促境內機構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對拒不調回的,銀行應當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經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利潤處置決議等材料,銀行可以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利潤入賬手續,並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利潤匯回信息。
第十三條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條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清算等情況,境內機構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條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七條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評估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事後監督檢查力度,有效監管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境內機構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境內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銀行、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二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F. 現在人民幣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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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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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人民幣的跨境清算目前主要有人民幣代理行模式、人民幣境外清算行模式和非居民人民幣賬戶模式。下面細說人民幣跨境清算模式,以A行代表國內某銀行,B行代表境外某銀行:
人民幣代理行模式:B行在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的A行開立人民幣賬戶,並通過該賬戶實現人民幣的跨境清算。包括經常項目、資本項目交易的結算清算,人民幣兌換,賬戶融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代理結算等。
人民幣境外清算行模式:A行和B行在境外人民幣清算銀行C行開立賬戶,通過該行進行人民幣跨境清算。目前經人民銀行授權的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共有12家(都是中資銀行海外分行),但除了中銀香港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以外,其他清算行都沒有同國內的大額支付系統直接連接。結果是,其他10家清算行都必須經由港、澳兩家中行完成人民幣在人民銀行層面的最終清算(這一點希望有行家幫忙確認一下)。
非居民人民幣賬戶(NRA)模式:經人行核准,境外企業可在境內銀行開立非居民人民幣賬戶,直接通過境內銀行行內清算系統和人民銀行跨行支付系統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和結算。
以上是人民幣跨境清算的三種模式,每種模式的實現都涉及到清算系統。在代理行模式下,境內外銀行通過環球報文交換系統SWIFT傳遞跨境支付信息,然後通過CNAPS進行清算(國內的代理行都直接接入了CNAPS系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模式下,境外銀行通過SWIFT傳遞跨境支付信息,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通過中行港、澳分行最終連接到境內大額支付系統HVPS完成最終清算。非居民賬戶模式則是境內銀行直接通過CNAPS進行清算。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所有的人民幣跨境清算模式最終都是通過CNAPS開展的。CNAPS是指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由大額支付系統HVPS和小額批量支付系統BEPS組成。HVPS採取逐筆實時方式處理業務,全額清算,猶如人民幣清算網路的大動脈;BEPS在一定時間內對多筆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凈額清算資金,猶如人民幣清算網路的毛細血管。
G. 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跨境支付每個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的。
歐美地區主要是paypal和信用卡,這些都比較常見。東南亞以及拉美地區比較復雜,這些地方用paypal結算很墨跡,加上各國政策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支付結算。這些地區信用卡支付占所有支付市場的70%左右,但是這其中,擁有國際信用卡的人數僅佔比20%,因此,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是支持這些地區本幣交易的信用卡。選擇支持本幣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渠道,是打通東南亞和拉美市場的重要環節。
從巴西舉例來看,巴西本幣信用卡的發卡組織分為VISA、MASTERCARD等這類國際信用卡組織,也包括ELO、HYPERCARD等這類本土信用卡組織,目前從整個市場看,只有雲中萬維的Pagsmile這個跨境支付平台支持所有巴西本幣的信用卡類型,以及巴西各大銀行自行發放的信用卡。
如果是做對外貿易的,或者做出海的公司選對支付方式很重要,否則結算都要3~5天,真的很頭疼。
H. 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准入工作需要那幾個步驟
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系統確保能有效區分境內外人民幣資金來源,並能有效記載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
(二)建立人民幣跨境業務操作規程及有效內控制度。
(三)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
(四)接入RCPMIS系統並內部調試到位。
I.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的相關制度
CIPS(一期)的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參與者服務協議》、《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操作指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運行規則》以及《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技術規范》。
其中,《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銀辦發[2015]210號)由人民銀行制定並在門戶網站發布,主要規定參與者的加入條件、業務處理要求、賬戶管理要求等。經人民銀行批復後,CIPS運營機構制定並發布了《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參與者服務協議》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操作指引》,協議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約定了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操作指引規定了主要業務流程及具體要求。後續,CIPS運營機構還將發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運行規則》、《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技術規范》。
J.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什麼意思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貿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作為跨境支付的貨幣業務。
人民幣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連接境內、外直接參與者,處理人民幣貿易類、投資類等跨境支付業務,滿足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國際通行報文標准,支持傳輸包括中文、英語在內的報文信息;覆蓋主要時區(亞、非、歐、美)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通用和專線兩種接入方式,參與者可自行選擇等。
2012年4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央行決定組織開發獨立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簡稱CIPS)),進一步整合現有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渠道和資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滿足各主要時區的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各項政策的推出,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增長,對支付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來越高。2011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超2萬億元,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量超1100億元。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建設目標是保證安全、穩定、高效,支持各個方面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幣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清算、境內金融市場的跨境貨幣資金清算以及人民幣與其他幣種的同步收付業務。